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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06號原 告 胡謝秀戀訴訟代理人 蔡佳樺被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良瑾即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