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5號聲 請 人 吳清盛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金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2-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