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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正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典儒被 告 鉦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濟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