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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8號原 告 葉晉福

之12號被 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張清埤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