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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9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2號原 告 周朝宗送達代收人 李子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俐君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日期:201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