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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更一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原 告 林介立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君惠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不足陸仟陸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1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