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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 告 趙聿元被 告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思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乙紙、答詢表2 件等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1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