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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7號原 告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訴訟代理人 江鴻璿被 告 謝周月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日期: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