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5號原 告 張文定
號12樓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被 告 黃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