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被 告 帆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凌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美玲被 告 李時格
徐耀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