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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8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99號原 告 元淑芬被 告 春城大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建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嗣原告不服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經該院以101年度抗字第834號裁定駁回抗告,該抗告裁定業於同年8月6日送達抗告人即本件原告,旋並確定,有送達證書附於抗告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