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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1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複代理人 劉善謙被 告 邵俊儒

邵玉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未依限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