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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3號原 告 陳淵智被 告 余淑貞

12弄2號4樓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被 告 徐麗娟訴訟代理人 沈志誠被 告 謝毓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2,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裁判日期:20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