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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9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複 代理人 顏君儀

劉善謙被 告 葉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