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9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複 代理人 顏君儀
劉善謙被 告 葉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