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76號上 訴 人 張貞雄
張仲慶被 上訴人 謝双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