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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3號原 告 蔡國棟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複 代理 人 謝碧鳳律師被 告 李永昌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複 代理 人 王俊權律師被 告 戴旭茹被 告 張黃玉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裁判日期:20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