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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 告 楊進銘被 告 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登陸人 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係以兩造所簽立之信託契約書為請求依據,依該契約書第12條,兩造約定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2-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