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 告 楊德生 現於羈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被 告 林鈺雄
劉哲睿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3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寫為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