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0號原 告 高湘玲訴訟代理人 黃惠民被 告 蕭奕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0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