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原 告 朱國僑被 告 林生岳訴訟代理人 林秀俐 林秀芬被 告 林宗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