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84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陳文煙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徐鎮滿
徐琮洋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陳德峰律師複 代理人 林于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零壹拾肆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萬壹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附表:
一、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1649平方公尺
(三)依反訴原告聲明,徐鎮滿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依反訴原告聲明,徐琮洋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二、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1188平方公尺
(三)依反訴原告聲明,徐鎮滿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依反訴原告聲明,徐琮洋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三、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320平方公尺
(三)依反訴原告聲明,徐鎮滿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依反訴原告聲明,徐琮洋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16062平方公尺
(三)依反訴原告聲明,徐鎮滿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依反訴原告聲明,徐琮洋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五、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204平方公尺
(三)依反訴原告聲明,徐鎮滿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依反訴原告聲明,徐琮洋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六、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18622平方公尺
(三)依反訴原告聲明,徐鎮滿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依反訴原告聲明,徐琮洋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七、計算式:1,000(元)×(1649+1188+320+16062+204+18622=38045)平方公尺×2/15(權利範圍)×2=10,145,333(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