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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84號上 訴 人 徐鎮滿

徐琮洋被 上 訴人 陳文煙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文件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肆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附表:

一、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1649平方公尺

(三)原告即反訴被告徐鎮滿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原告即反訴被告徐琮洋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二、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1188平方公尺

(三)原告即反訴被告徐鎮滿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原告即反訴被告徐琮洋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三、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320平方公尺

(三)原告即反訴被告徐鎮滿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原告即反訴被告徐琮洋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16062平方公尺

(三)原告即反訴被告徐鎮滿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原告即反訴被告徐琮洋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五、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204平方公尺

(三)原告即反訴被告徐鎮滿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原告即反訴被告徐琮洋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六、新竹縣○○鎮○○段○○○○號土地:

(一)102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二)土地面積:18622平方公尺

(三)原告即反訴被告徐鎮滿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四)原告即反訴被告徐琮洋應移轉權利範圍為十五分之二

七、計算式:1,000(元)×(1649+1188+320+16062+204+18622=38045)平方公尺×2/15(權利範圍)×2=10,145,333(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返還文件等
裁判日期:201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