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63號上 訴 人 王慶龍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麗玉因101年度訴字第2563號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