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4號上 訴 人 蘇秀鶴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點第七行、第八行關於「蘇騰泉」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騰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