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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文雄上列上訴人與天靈宮因101 年度訴字第2685號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13-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