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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7號原 告 陳禹瑈(即陳憶芬)訴訟代理人 李俊達律師

郭蕙蘭律師複代理人 楊啟弘律師被 告 法國小鎮香堤E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佳欣訴訟代理人 簡永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