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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7號上 訴 人 法國小鎮香堤E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佳欣(主任委員)被 上 訴人 陳禹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2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院前於102 年3 月5 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 萬元,未據兩造不服而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按新台幣165 萬元為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