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莨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保亮上列上訴人莨仕國際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