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5號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被 告 翔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君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運費,乃因兩造間運輸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爭議涉訟。其等既於訂約時,約定因該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運輸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