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15號原 告 曹雲龍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翁紫庭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67,4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不足6,27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