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23號上 訴 人 黃秀美被 上訴人 日富雙和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仲心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之決議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之決議
裁判日期: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