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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心怡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江玟琳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沒收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裁判案由:沒收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