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0號上 訴 人 林心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玟琳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00號沒收違約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