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陳郁銘被 告 余忠宇

余吳阿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 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之訴訟標的為撤銷權,自應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核定之。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參照)。而塗銷登記請求權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塗銷之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詐害行為撤銷權及塗銷登記請求權,前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自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21,127 元為債權利益計算,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定之,依據內政部房地最新交易價格查詢結果,附近房地每平方公尺約為26,400元,是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為2,497,440 元【計算式:94.6㎡×26,400=2,497,440元】,是自應以二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97,4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而原告僅已繳納1,330 元,尚不足24,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