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號上 訴 人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文件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3,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8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