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4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王奕涵
陳怡錚以上原告與被告王世龍、林月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萬99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尚不足1萬7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