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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被 告 李建儀

巷21號被 告 李澤彬被 告 李文湖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被告李澤彬、李文湖」部分及訴之聲明第3項關於「被告李文湖」部分,僅於事實及理由欄第5項略載「被告李澤彬將系爭不動產『信託』被告李文湖之行為即失所附麗而應屬無效」云云,其內容除與前述聲明內容無關,而難認原告已敘明「原因事實」外,關於該部分訴訟標的,亦支字未提,應認原告此部分起訴程式有欠缺(未備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要件),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