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原 告 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敏卿被 告 竺天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其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區○○里○○街○○巷○ 號10樓之1 乙情,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及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第21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