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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8號原 告 白而君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晏菁律師被 告 謝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萬華區,有戶籍謄本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日期:201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