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28號原 告 王焜生被 告 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訴訟代理人 姜佳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