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8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陳素燕
陳素麗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所明定。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 項亦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指起訴時客觀之巿場交易價額而言。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新北市○○區○○街○○○ 巷7 之1 號房地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及請求被告陳素麗應塗銷系爭房地於民國94年6 月6 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素燕所有,是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而系爭房地附近於101 年7 月之房屋交易價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70,885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應為3,827,790 元(計算式:54平方公尺×交易單價70,885元=3,827,79
0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827,7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原告僅繳納4,850 元,尚不足34,06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