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96號原 告即上訴人 婁成林以上當事人與被告王允瑜等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296號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伍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