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3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339號原 告 劉佳鳳被 告 牛復興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經營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2、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時係以海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喆公司)、蕭適寬為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同年12月18日闡明系爭法律關係後,原告即變更為下開公司讓渡契約書之受讓人劉家鳳,並經兩造同意(本院卷第148頁),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1頁),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海喆公司原係被告經營,因為讓渡公司,乃由原告配偶蕭適寬先於100年6月8日支付被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定金,復由原告於同年月23日與被告簽立「公司讓渡契約書」(下稱系爭公司讓渡契約書)及「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並於同年9月22日簽立「增列但書」(下稱系爭增列但書),而以180萬元受讓海喆公司(上開10萬元視為價金一部分),原告嗣已將扣除定金10萬元後之170萬元依約定支付被告無誤。㈡系爭增列但書第一條第1款、第六條分別約定「大潤發中和店之排放許可證(代)申請,由乙方(即被告)續辦」、「由於公司年度中辦理移交,乙方需於100年10月底前盡速提供前半年之報稅相關資料及

401 表,予甲方(即原告)之會計事務所」,惟被告並未依約履行,經原告於101年4月23日以板橋埔墘郵局第98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履行,被告迄今仍未履行。㈢又系爭公司讓渡契約書第七條約定「雙方應誠懇履行本契約各項讓與條件,如任何一方違約,必要本契約解除時,所收款項以無息退還甲方(即原告),讓與標的物過戶回乙方(即被告)、承攬客戶工程施工契約書、生財器具等退還乙方,(過戶費由違約之方付),違約之方應加付對方所損害賠償」,因被告已有前述違約事實,復未將技術轉移傳授致使原告處理工程非常不順,顯有重大違約情事,原告依上開約定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180萬元。㈣再者,被告就海喆公司100年1至6月之報稅相關資料,未依約交付原告委託之會計師事務所,致原告申報海喆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無100年1至6月之報稅相關資料,而多繳5萬6,113元,此金額應由被告負擔。爰依系爭公司讓渡契約書第七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0萬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6,11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蕭適寬於100年6月8日前偕同原告及2友人詳細查核海喆公司之業務狀況及營運資料並確認可接手經營後,於100年6月8日與被告簽訂公司讓渡支付定金收據,嗣原告經過15日之再三確認後,始於100年6月23日與被告簽訂系爭讓渡契約書及系爭協議書,並於100年9月22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增列但書。㈡依系爭增列但書第一條第1款約定,排放許可證(代)申請為代業主即大潤發中和店辦理,被告未向業主收取辦理款項,被告亦告知蕭適寬需技師簽證方可辦理,請與大潤發協調處理技師簽證、報價,並以101年5月4日台北北門郵局營收股第000015號存證信函告知,蕭適寬及原告迄今均置之不理,被告並無不依約履行。又自簽訂系爭讓渡契約書、協議書後被告不遺餘力的協助原告及蕭適寬承攬契約作業,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原告應給付被告完成承攬契約之紅利為14萬7,935元,原告及蕭適寬至今未支付該筆款項。㈢海喆公司於100年7月21日已經新北市政府核准變更登記,蕭適寬及原告對系爭協議書第五條第3款之約定卻視若無睹,一直不提供資料予星構電機有限公司(下稱星構公司)辦理地址變更登記,實屬違約,被告於101年5月4日以台北北門郵局營收股第000015號存證信函、於101年7月4日以台北南海郵局第659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履行,原告迄今均置之不理。㈣原告及蕭適寬經營海喆公司1年多後提返還公司經營權之訴,依系爭讓渡契約書第一、七條約定,原告必需如數不變交還被告所讓與標的及賠償被告所有損害。被告於101年5月4日以台北北門郵局營收股第000015號存證信函、於101年5月24日以萬大路第000025號存證信函、於101年7月4日以台北南海郵局第659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履行,原告以101年6月4日板橋埔墘郵局第140號存證信函承認事實卻故意不給付亦置之不理、不依約履行,違反契約。㈤依公司讓渡支付定金收據、系爭讓渡契約書、協議書、增列但書約定,蕭適寬及原告應提供被告遷址之資料、應給付之工程紅利、工程淨利等義務,從未信守,而這段時間被告該支付予原告之款項從未違約不給付、凡事均盡力而為。被告迫於無奈為自保權益,亦屢次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為使原告之會計師事務所得以申報100年1至6月之稅務,於101年5月31日早上9時10分即將報稅資料傳真予原告之會計師事務所,並未超過申報日期,原告支付5萬6,113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乃100年7至12月之稅務憑證,原告需自行負責,絕非被告應負責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海喆公司原為被告經營,因為讓渡公司,原告配偶蕭適寬於100年6月8日支付10萬元之定金予被告,原告嗣於同年月23日與被告簽立系爭公司讓渡契約書及協議書,並於同年9月22日簽立系爭增列但書,原告將扣除定金10萬元後之170萬元,依約定支付被告無誤;又系爭增列但書第一條第1款、第六條分別約定「大潤發中和店之排放許可證(代)申請,由乙方(即被告)續辦」、「由於公司年度中辦理移交,乙方需於100年10月底前盡速提供前半年度之報稅相關資料及401表,予甲方(即原告)之會計事務所」,被告迄今尚未履行大潤發中和店之排放許可證(代)申請;另原告因無法提出海喆公司100年1至6月報稅相關資料,致海喆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多繳5萬6,113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讓渡支付定金收據、公司讓渡契約書、增列但書、板橋埔墘郵局第98號存證信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7至11、14、15、19、20、2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就大潤發中和店之排放許可證(代)申請迄未辦理,且未將技術轉移傳授原告,顯有重大違約;又被告就海喆公司100年1至6月之報稅相關資料,未依約交付原告委託之會計師事務所,致原告申報海喆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多繳5萬6,113元,原告自得依系爭公司讓渡契約書第七條約定,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180萬元,並賠償5萬6,113元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系爭增列但書第一條第1款既約定「公司移交前(6/30前

)之工程缺失,由乙方(即被告)保證後續處理完成之項目:大潤發中和店之排放許可證(代)申請,由乙方續辦」(本院卷第14頁),乃被告迄今尚未履行大潤發中和店排放許可證(代)申請之義務,自屬違約,被告固抗辯依系爭增列但書第一條第1款約定,排放許可證(代)申請為代業主即大潤發中和店辦理,被告未向業主收取辦理款項,被告亦告知蕭適寬需技師簽證方可辦理,請與大潤發協調處理技師簽證、報價,並以101年5月4日台北北門郵局營收股第000015號存證信函告知,蕭適寬及原告迄今均置之不理,被告並無不依約履行云云,惟本件大潤發中和店之排放許可證(代)申請係被告應履行之義務,且兩造所訂契約內容並未記載原告有任何配合協助義務,縱該申請或有困難,亦應由被告負責排除,是被告上開抗辯洵屬卸責之詞,要無可取。

㈡次按系爭公司讓渡契約書第七條約定「雙方應誠懇履行本契

約各項讓與條件,如任何一方違約,必要本契約解除時,所收款項以無息退還甲方(即原告),讓與標的物過戶回乙方(即被告)、承攬客戶工程施工契約書、生財器具等退還乙方,(過戶費由違約之方付),違約之方應加付對方所損害賠償」(本院卷第11頁)。查被告既有前述違約事實,原告依上開約定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180萬元,自屬應予准許。

㈢原告另主張被告就海喆公司100年1 至6月之報稅相關資料,

未依約交付原告委託之會計師事務所,致原告申報海喆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無100年1至6月之報稅相關資料,而多繳5萬6,113元,此金額應由被告負擔云云,然原告已陳稱其係以海喆公司款項支付該5萬6,113元營業稅等語(本院卷第148頁背面),是本件縱有海喆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無100年1至6月之報稅相關資料,而多繳5萬6,113元情事,亦非係原告受有損害,故原告依系爭公司讓渡契約書第七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5萬6,113元,即屬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公司讓渡契約書第七條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裁判案由:移轉經營權等
裁判日期:201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