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孫凡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帳款,依原告所提信用卡契約第26條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持卡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