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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5號原 告 楊張端原 告 楊朝枝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勝志被 告 楊世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7日14時5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房屋,有無包含請求被告移轉房屋所有權登記,如有,請重新提出書狀及繕本,載明補正後之訴之聲明及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1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