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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號原 告 黃素芬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有明文。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關於債務人亨祥工業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93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 計算之利息,並自87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總額之保證債務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確認之利益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