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6號抗 告 人 呂學儒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劉衡慶律師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呂天註、呂新發即祭祀公業呂萬春管理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6 月1 日所為裁定(101 年度訴字第75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拾捌萬參仟柒佰柒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祭祀公業呂萬春法定代理人呂新發於

101 年5 月29日所呈報財產清冊之財產總值為新台幣(下同)1, 215,705,264元,鈞院所認定之2,541,046,591 元,為屬有誤,請廢棄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被告祭祀公業呂萬春法定代理人呂新發於101年5 月29日所呈報財產清冊之財產總值為12億8073萬4791元(土地總值12億1570萬5264元,甲、乙存款及定期存款依序為747 萬6616元、1294萬6375元、4460萬653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48萬234 元(抗告人主張派下權比例100/596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20萬1112元,扣除抗告人前已繳納之1 萬7335元,抗告人應補繳18萬3777元。本院101年6 月1 日有關命補繳裁判費用之裁定,將上開祭祀公業財產總值誤為25億4104萬6591元,並據以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用36萬9809元,顯有違誤。

四、抗告人主張系爭祭祀公業財產總值為12億1570萬5264元,雖屬有誤,惟本院上開裁定既顯有違誤,則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撤銷,改為適當之裁定,仍應認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裁判日期:201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