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潘文雄以上上訴人與黃淑娟因101年度訴字第79號請求移轉借名登記之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