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賴永郎被 告 吳采蓉即吳美英
陳家逸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