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2號上 訴 人 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建榮上訴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陳建利間年101 年度訴字第732 號交付感應扣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1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